项政办〔2014〕40号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政府秘书科 时间: 2014-10-09 17:51:36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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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项城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9日   

 


项城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充分发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效益,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已落实,工程运行状况良好,工程效益正常发挥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力争用5年时间,建立健全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市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
      ――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此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照此执行。主要包括:
      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配套建筑物及小型排水闸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所有配套设施;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已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水利厅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4〕75号)或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1〕94号)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此次改革的要求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不符合的要纳入此次改革范围。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1、不同出资方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政府独资兴建的工程及参与投资经营性供水工程形成的股权为国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村集体或农村用水合作组织经营管理的工程,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农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所有。采用股份合作制兴建的工程,产权按股本或合同约定进行界定。村委会组织农民投资建设的工程,产权归农民所有。
      2、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产权归个人所有。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划归农民个人所有。
      3、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国家补助、群众投工投劳和乡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跨村跨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用水合作组织)或合作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行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机制。
      4、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界定。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产权归国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代理人)和参与投资的集体所有,所有者权益按出资比例划定,并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参与投资的各方共有,工程经营管理权授予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先履行用水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职能。
      5、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界定。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工程,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对个人投资的工程,工程投资者作为责任主体;多方投资入股的工程,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优先转让给其他工程投资人或经营者,也可卖给其他个人经营。
      6、争议产权界定。对产权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政府委托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界定,也可提请法院裁定。
      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同时明晰工程所有权和管理主体。
      (二)落实工程管护经费。为保证小型水利工程效益的长期发挥,各级主管部门和管护主体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中央财政通过现行政策和资金渠道,对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
      县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安排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建立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管护实效进行补助。
      (三)完善管理机制
      1、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大力发展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健全以农民专业用水合作社为主体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是在用水户自愿基础上,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在基层组织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地方,可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履行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职责。
      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有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管理的决议,制定和执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体制改革,检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经营者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2、承包制。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或其他组织。
      3、租赁制。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股份合作制。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实行股份合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订立股份合作章程。
以上各种方式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5、拍卖。将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要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不同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分别制定管理考核和维修养护办法,定期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工程管护情况,促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进入良性运行轨道;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进度安排
      结合我市实际,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用5年时间(2018年底前)完成,年度任务总体安排为:
      2014年: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分类调查、统计、汇总和分析,合理确定工程产权所有者,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2015年:完成落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中小河道及堤防、小型水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工程,要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2016年: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核定,明确经费来源,需列入财政补助的,列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
      2017年:全面完成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完善、扫尾工作。
      2018年:市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自验和总结工作,上报上级级财政、水利部门。
      五、具体操作方法
      (一)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是在用水户自愿基础上,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在基层组织健全、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的地方,可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行使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职责。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有关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管理的决议;
      2、制定和执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制度;
      3、组织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体制进行改革;
      4、检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经营者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承包、租赁、拍卖运作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水法规和有关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化操作。
      1、确定工程范围和所有权。对工程进行摸底,界定工程范围,明确工程产权归属,提出工程管理使用要求。
      2、搞好资产评估,合理确定工程底价。确定底价要根据工程设施的规模、使用年限、完好状况等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3、组织公开招标。由工程产权所有者成立招标委员会,张贴或刊登公告,召开招标大会,竞价转让工程所有权或经营管理使用权。
      4、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明确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出租方与承租方、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5、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产权所有者,资金要专户储存,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发展当地的农村水利事业。要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申报和监督管理制度。
      6、改制后的工程供水水价收费标准须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7、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不搞一刀切。
      (三)实行股份合作的,要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订立股份合作章程,实行规范化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财政、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办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镇办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方案制定的意义、措施、方法等,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在方案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强化培训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方案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办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学习有关文件。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方案制定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全面把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方案制定的政策、措施、方式方法等,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业务培训;对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实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年度检查审验制度。
      (四)严格考核奖惩。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考核评比制度,确保工作稳步实施。相关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同时,加大对工程建设的扶持力度;对水利管理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缩减水利工程项目。
      (五)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各镇办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方案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方案的执行。要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强化服务,密切配合,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扶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确保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