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6〕4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项城市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4日
项城市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救助程序,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和《周口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周民文电〔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精准救助的原则。
2.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救助与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5.坚持量入为出,救助适度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火灾、水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同一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原则上在一年内不重复救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时,享受的救助金额应相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情况,临时救助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因患危重病或重度残疾,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个人实际负担在扣除所报费用和城乡医疗救助后,费用仍超过两万元的,给予1000―2000元的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人遭遇车祸、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1000―2000元的救助;
3.因火灾、水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发生临时生活困难的,给予500―2000元的救助;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除已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外,可再给予相当于1―3个月最低基本生活费用的救助。
四、临时救助程序
1.依照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政府(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政府(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的证明材料:申请书;事件(事故)的相关证明材料,住院病例,收据等;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农村信用社账号等。
2.主动发现受理
镇办政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镇办政府或民政局临时救助办公室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立即组织核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并按规定补齐所需材料。
五、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
镇办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审批。镇办必须在每季度末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社区)张榜公示临时救助结果。
市民政局根据镇政府(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事项,市民政局可委托镇办审批,审批结束后应报市民政局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原则上,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应超过两次。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威胁、侮辱、打骂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2.紧急程序
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 镇政府(办事处)、市民政局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
六、临时救助资金筹措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一是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二是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是福利公益安排的资金;四是城乡低保结转资金;五是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的资金;六是其它结余。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定期向镇办政府预拨。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办公经费、人员经费等其它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临时救助资金。临时救助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1.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积极推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推高审核甄别能力,防止重复救助和错漏救助。
2.临时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3.建立救助回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在半年内回访一次,了解其家庭生活情况,对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帮助其申请享受其它救助。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