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秘书科 时间: 2011-03-04 10:34:4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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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11〕6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项城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批复》(豫人社函[2010]246号)精神,现将《项城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项城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94号)(以下简称“新农保”),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具有项城市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按本办法自
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试点由市、乡两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并列入市、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新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新农保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市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管理等工作,为参保人员记录参保缴费和养老金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六条  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实施。乡镇、办事处劳保所负责本辖区内参加新农保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和上报。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相关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
      (一)个人缴费;
      (二)集体补助;
      (三)政府补贴。
      第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项城市将根据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九条  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20元补贴、省辖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
      市财政为农村重度残疾人(1、2级)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后参保人仍享受省、市两级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市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和其他补助分开核算。个人账户确保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第十五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个人账户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核实并处理。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财政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每人每月5元。
      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对烈士遗属、农村领证的独生子女户父母和政策内双女户父母,年满60周岁,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在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5元,市财政补贴45元。
      第十八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由市经办机构核定其待遇领取资格,每月按标准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十九条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二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五章 相关制度转移衔接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第六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业务经办规程(试行)》(豫人社〔2009〕491号),规范新农保经办工作。加快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二十三条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办事处)劳保所,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人员,同时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设施。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市级统筹管理。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截留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豫财社〔2010〕110号)规定,加强基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的监管,增强社会监督和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财政部门应按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编制的新农保基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养老金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劳动  农民  保险  办法  通知
项城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23日印发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