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20〕18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2-01-29 11:29:5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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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政办〔2020〕18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

建设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项城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3日

 

项城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范围内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周口市相关政策,按照《项城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项政2011〕40号)、参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项城市城区大广高速引线加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项政办2019〕66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项城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夏新明同志任组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李留伟、市规划技术中心主任程杰任副组长,相关镇、街道、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李留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二、征收范围和补偿安置对象

(一)征收范围:项城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着物。

(二)补偿安置对象:项城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被征收户。

三、工作步骤

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做好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突出抓好以下四个阶段工作:

(一)宣传发动和调查登记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被征收户家庭情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征收的户数、人口、家庭成员、子女情况及现有的宅基地情况、房屋建设情况。

(二)测量评估阶段。由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测绘评估资质的单位,对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实地测量评估,并将结果及时张榜公布,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公布期限不少于5日。

(三)组织搬迁和过渡安置阶段。逐户签订补偿与安置协议,组织群众按期搬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时帮助搬迁户解决过渡安置期间的就学、生活保障等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户户得安置、生活有保障。

(四)回迁安置阶段。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有关政策就近安置。组织搬迁户选择安置房时,按照测量评估时间、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和实际拆除时间的综合排序进行选房,有序搬迁入住。

四、被征收人合法土地、房屋及附着物的认定

(一)证件登记。征收工作开始之前逐一登记,登记被征收户是否是本村村民,是否办理土地证、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三证”),并对证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

(二)宅基地认证原则。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以土地使用证和行政村(社区)宅基地分配标准为基础,经村民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手续并签字盖章,经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予以公示。单户集体宅基地超出167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退回集体。

(三)被征收房屋、附着物认证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事实存在,群众认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组干部确认,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对征收区域内的房屋、附着物,由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单户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合法集体宅基地面积(167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44确定(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超出部分应认定为违法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对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评估,予以相应补偿;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地下室,按建筑成本价予以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区域内厂院、库房和商铺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时间、征(租)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近年来纳税证明等手续进行认证。对公共设施、集体财物进行登记造册,由调查人员、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民组(居民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对突击建设等违规行为处置原则。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0、41、44条规定)

五、征收补偿方式

(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安置方式

1.现有合法住房户安置。按照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进行安置,最多可安置240平方米(《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周政〔2012〕64号第二十条规定,167平方米×1.44=240平方米),宅基地无偿收回。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达不到240平方米,愿意购买到240平方米以内的差额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价购买。

2.合法空白宅基地安置。凡是被认证的有合法空白集体宅基地(167平方米以下)的被征收人,可以按建设成本价购置安置房(不含占地分摊费用),容积率不大于1.44,最多可以购置240平方米,宅基地无偿收回。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以公开出让形式获取的居住用地使用权的安置补偿方式。

凡是以公开出让形式获取的居住用地,并且“三证”齐全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采取货币补偿,也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在当地主管部门注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住房和土地按市场价予以评估,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产权调换。按照“三证”齐全的合法建筑面积1:1比例置换安置房,附着物、搬家费、过度安置费等按照集体合法宅基地标准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以划拨形式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安置补偿方式。

凡是以划拨形式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并且“三证”齐全的,参照集体土地合法宅基地进行置换安置,其合法建筑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进行补偿,其他部分按集体土地合法宅基地标准进行补偿。

(三)其它补偿及发放方法

1.附着物补偿。按照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项城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及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合法合规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次5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发放两次。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3元/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仅限于选择产权调换户;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后按月计算发放,每月每户不低于350元,低于350元的按350元支付,发至安置住房达到入住条件为止。因被征收人原因不按期回迁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利用住房作为经营用房的,工商营业执照在1年以上(含1年)5年以下、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5年以上(含5年)的,按1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

5.“三违”建筑。按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三违”建筑的处理文件执行。

六、搬迁奖励

(一)在规定期限内,前15天搬迁户的奖励。

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1天至第5天(以公告日期为准),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钥匙、经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每户按3.6万元(150元/平方米×240平方米计)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6天至第10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交钥匙的,每户按2.4万元(100元/平方米×240平方米计)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11天至第15天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按1.2万元(50元/平方米×240平方米计)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二)在规定期限内,后15天搬迁者不予奖励。

(说明:参照近年来项城中心城区内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其中240平方米参照周口市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规定,合法宅基地不超过167平方米、容积率按1.44折算,有效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七、其他规定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产权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被征收房屋证件到场签字。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产权人须将被征收房屋证件的原件交给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二)被征收户实施搬迁,递交房屋钥匙,经指挥部对房屋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房屋实施拆除。个人承诺自行拆除房屋的,户主应承担一切责任。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四)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五)凡是在项城市城区涉及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一律参照本方案执行。

(六)自方案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项城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2.本方案参考的国家、省、周口市、项城市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及文件

3.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摘要

 

 

 

附件1

 

项城市吉祥湖生态示范区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夏新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李留伟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市规划技术中心主任

 员:    市财政局局长、国有资产控股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长

栗金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张国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闫彦玉  市审计局局长

张岚峰  市规划技术中心党组书记

靳俊英  南顿镇党委书记

王振华  光武街道党工委书记

张海山  花园街道党工委书记

杨和平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李留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本方案参考的国家、省、周口市、项城市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五、《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六、《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七、《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

八、《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九、《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十、《周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

十一、《周口市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十二、《项城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十三、《项城市中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十四、《项城市城区大广高速引线加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3

 

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摘要

 

一、《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摘要

第五十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摘要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有效建筑面积参照现行周口市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方案规定,按单户合法宅基地不超过167平方米、容积率1.44折算,单户有效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摘要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项城市中心城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第五条  居(村)民申请新建个人住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本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申请人申请的建设用地,必须在村民点建设规划之内,并有合法的土地证明;3.居(村)民个人新建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批准意见,超出部分以违法建筑处理。

五、《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摘要

第四十四条  住房建设。加快县城城中村和城郊村改造,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禁止审批、新建独家小院式住宅和零星住宅,避免形成新的城中村。自2016年12月24日,《河南省县城规划建设导则》下发之日起,中心城区内新建个人住宅均视为违法建筑。


责任编辑:x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