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环罚决字〔2019〕第16号
项城市森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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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庆森
地址:项城市南顿镇冯庄村
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5月17日,你单位在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2000吨减水剂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项城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项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年产2000吨减水剂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情节与后果“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总投资额是5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总投资额2%的罚款,行政处罚如下:
(一) 立即停止建设,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 处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项城市建设银行
户 名:项城市财政局
账 号:410015639100500024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丁雅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