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查封决定书项环查决字[20 20 ]第 4 号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7-06 15:22:19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当事人: 项城市南顿李芝农机配件厂

地 址: 项城市南顿镇南顿村

经查, 项城市南顿李芝农机配件厂 存在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违法行为, 2020年1月15日,项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项环攻坚办【2019】131号《关于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文件要求全面停止生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九十六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之规定, 决定对 你单位 生产设施 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 3 0日,自20 20 1 15 日起至 20 20 2 14 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 项城市南顿李芝农机配件厂 不得动用、调换、损毁、变卖该生产设施。

查封物品存放地点: 项城市南顿李芝农机配件厂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周口市 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 20 1 15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