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河南省项城市红星制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81MA404W126P(1-1)
法定代表人:马德付
地址:项城市丁集镇河北村
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9月27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财务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晓林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