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环罚决字〔2020〕第42号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1-03-23 15:24:06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环罚决字〔2020〕第42号

项城市郑郭供销社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81739073988M

负责人:王培杰

地址:项城市郑郭镇南街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1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营业,经第三方检测发现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检测不合格,8#加油枪气液比检测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河南纯科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中“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财务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晓林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20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