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环罚决字〔2021〕第4号
项城市永丰东禾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81MA41WHX73C
法人:刘鹏鹏
地 址:项城市永丰乡郭大庄村106国道东侧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1年4月18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生产废水收集调节池密闭不严,散发恶臭气味的环境违法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治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首要裁量因素是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是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为3;其余裁量因素四项: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是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企业规模判定工人10名、年营业收入25万元,查阅国务院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企业划分标准,你单位属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违法次数判定标准是两年内未收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是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经计算后应处罚4.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肆万陆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经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财务股缴纳至周口市财政局制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晓林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