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环罚决字〔2020〕第29号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0-12-31 16:39:4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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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城市永发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3974493747(1-1)

法定代表人:刘金旗

地址:项城市南顿镇东南街

我局于2020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污染防治攻坚异地互查组第一轮核查人员对你单位核查时发现,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油桶与其他杂物混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处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财务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晓林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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