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项环罚决字〔2020〕第10号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0-07-06 15:27:0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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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高寺镇海印建材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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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海印

地址: 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高寺镇张庙东路北5米

我局于2020年5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扬尘污染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20年5月12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西侧、东侧贮存的砂石原料未完全覆盖,存在扬尘污染隐患。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类”,情节与后果中“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处壹万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项城市建设银行

户 名:项城市财政局

账 号:410015639100500024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张晓林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20年5月22日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