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环罚决字〔2017〕第36号
河南省项城市红星制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404W126P(1-1)
法定代表人:马德付
地址:项城市丁集镇河北村
我局于2017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7年11月8日,项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暗查,在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提取水样,经项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主要污染物COD1850mg/L, 氨氮246 mg /L,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国家标准COD:100mg/L,氨氮:15 mg /L,)17.5倍和15.4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项城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项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项城市环境监测站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至5倍的罚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柒万玖仟壹佰零伍元罚款。
2、责令停产整治(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整改)。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项城市建设银行
户 名:项城市财政局
账 号:410015639100500024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丁雅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项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