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环罚决字〔2016〕第5号
来源: 项城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19-03-06 10:51:5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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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环境保

行政处罚决

项环罚决字〔2016〕第5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温国敬(项城市赵营温国敬沙子石子料场)

地址项城市花园办事处赵营行政村迎宾大道西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28日,项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料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料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沙子、煤渣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项城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项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料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你料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料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违返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河南省罚款没收财务许可证》(编号:项罚许字第201201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料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停止生产销售,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处15000元(壹万伍千元)罚款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项城市建设银行       

   名:项城市财政局       

   号:410015639100500024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7月29日

                                 

 


责任编辑:(项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