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政办〔2017〕137号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项城市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项城市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8日
项城市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我市是河南省粮、油产品的重要产区,是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市,为加强我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不断提升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7〕1416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健康、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质量为出发点,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则,以农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建设用地土壤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管体系为支撑,开展调查,摸清底数,实施分用途、分级、分类管理,强化源头控制,分阶段开展治理与修复,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推动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园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划定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对全市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
2020年底前,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2030年底前,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确定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
2018年底前,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明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完成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的划分。主要包括: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市国土局、农业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委等配合)
2.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完成全市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工作,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性评估,根据具体用途评定和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等,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将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域划定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发布政府公告,明确保护区的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建立和完善保护区防护设施,建立健全保护区档案。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整治后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基本农田纳入保护区管理范围。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建立土壤定位监测点、综合监测点,开展定期监测,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数据库。结合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的划定,对保护区内严重影响土壤环境的污染源,提出搬迁和整改的计划。(市国土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委等配合)
3.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
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专项调查,摸清2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项城市供水厂地下水井群、项城市自来水公司地下水井群)和12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郑郭镇地下水井群、丁集镇地下水井群、秣陵镇地下水井群、官会镇地下水井群、李寨镇地下水井群、孙店镇地下水井群、新桥镇地下水井群、贾岭镇地下水井群、付集镇地下水井群、永丰镇地下水井群、范集镇地下水井群、三店镇地下水井群)土壤环境现状,查明威胁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的潜在因素,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数据库。对饮用水一级保护区内土壤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情况进行全市通报,重点监测不达标的饮用水源地。及时分析查找一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成因和污染源,移除或者封闭有关污染土壤区域;从保护土壤净化水质和涵养地下水功能的角度,制定溶出液体污染物标准;对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土壤不达标的进行分析和研究,及时隔离有关污染区域并提出改善和修复土壤环境质量的方案,确定土壤修复资金来源;定期跟踪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市水利局、国土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委等配合)
(二)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4.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称重点行业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危险废物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以下称环境基础设施)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确定需进行采样调查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2019年底前,完成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制度,每年更新1次。(市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国土局、财政局、农业局、卫计委、工信委、发改委等配合)
5.开展已收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8年底前,完成政府储备土地中建设用地潜在污染地块筛查,并完成当年拟出让的潜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9年底前,完成全部拟出让的潜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市住建局负责,市国土局等配合)
6.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8年底前,完成2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项城市供水厂地下水井群、项城市自来水公司地下水井群)和12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郑郭镇地下水井群、丁集镇地下水井群、秣陵镇地下水井群、官会镇地下水井群、李寨镇地下水井群、孙店镇地下水井群、新桥镇地下水井群、贾岭镇地下水井群、付集镇地下水井群、永丰镇地下水井群、范集镇地下水井群、三店镇地下水井群)一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2019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每隔5年开展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市环保局、卫计委、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水利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7.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2018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及郑郭镇、永丰镇、范集镇、南顿镇、秣陵镇等镇果蔬种植基地等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2019年底前,完成林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每隔10年开展一次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市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环保局、住建局、卫计委、质监局等配合)
(三)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8.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果蔬种植基地等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耕地范围及污染程度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2019年底前,完成园地和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市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负责,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9.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
2018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农用地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市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负责,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周边新建重污染企业。自2019年起,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环保局、国土局负责,市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10.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
自2018年起,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结果,以地块为单位制定并实施轻(中)度污染耕地、园地、林地安全利用措施,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质监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11.严格管控重度污染农用地
重度污染农用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2018年底前,完成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设施栽培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重度污染园地种植结构调整。2019年底前,对确实难以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设施栽培改造的重度污染农用地,依法调整土地利用类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度污染农用地,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负责,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并报送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政府负责,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等配合)
(四)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分级管理
12.严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新增污染
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采取有效措施,保护2个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项城市供水厂地下水井群、项城市自来水公司地下水井群)和12个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郑郭镇地下水井群、丁集镇地下水井群、秣陵镇地下水井群、官会镇地下水井群、李寨镇地下水井群、孙店镇地下水井群、新桥镇地下水井群、贾岭镇地下水井群、付集镇地下水井群、永丰镇地下水井群、范集镇地下水井群、三店镇地下水井群)一级保护区土壤,确保其质量不下降。2018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污染源排查;自2018年7月起,开展土壤污染源整治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市环保局、水利局负责,国土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13.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土壤风险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结果,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地块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明确其对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影响程度。2018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评估;2019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地块名册,每年进行一次动态更新。(市水利局、环保局负责,国土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配合)
14.修复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地块
自2018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尚未征转移交为水利设施用地的土地,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确保其现有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地块移交水利部门前,须对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消除风险后,方可移交水利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市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配合)
自2018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征转移交为水利设施用地的土地,且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防止土壤污染物迁移进入水源地水域。(市水利局负责,环保局、卫计委、国土局、农业局等配合)
15.管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地块
自2019年起,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取加强污染源监管、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阻断污染迁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影响。(市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局、发改委、农业局、工信委等配合)
(五)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
16.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
建立场地污染调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存在土壤环境风险的场地,要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技术要求和修复标准,开展治理修复工作,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在旧城镇、“城中村”、旧厂矿和工业区、镇企业用地等工矿建设用地整治过程中,严格控制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特别是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相关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治理和修复方案以及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永久保存备查。“十二五”期间关停、搬迁的企业场地要全部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建档。(市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改委、工信委等配合)
17.严格建设用地规划
自2017年起,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将已有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土地用途的重要条件。(市国土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
18.强化土地供应管理
自2017年起,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及租赁的前置条件。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国土局、住建局负责,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19.健全土地转让管理
自2017年起,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前,应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存在风险或治理与修复未达到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转让。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并报送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国土局、住建局负责,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20.加强土地用途变更监管
自2017年起,在城市更新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现状用途为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的地块拟申报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由申报主体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批准用途变更;不符合变更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用途变更。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并报送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国土局、住建局负责,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21.完善土地续期管理
自2017年起,对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前申请续期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经调查评估确认符合续期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批准续期;不符合续期后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须治理与修复并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续期。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作为申请材料提交市国土局、住建局,并报送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国土局、住建局负责,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22.严控收回地块风险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承担治理与修复责任;对拟收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项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国土局、住建局,并报送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市政府负责,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等配合)
自2017年起,对确实存在风险但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已收回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要划定管控区域,设置限制进入标识,发布公告,加强地块环境监测,实施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迁移。(市国土局、住建局负责,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六)强化土壤污染源头控制
23.严格工业企业污染源管控
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名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市政府与名单内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企业每年要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并将责任书与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及时限期予以治理。建立全市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的单位清单,掌握相关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2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以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从源头上控制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壤环境承载能力,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强化环境风险防控,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实施不力造成区域重金属排放量上升的地区,采取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约谈等措施。加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者关闭。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市环保局负责,发改委、工信委配合)
25.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加强企业拆除活动监管。自2018年起,重点行业企业及环境基础设施拆除前,需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如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要向市环保局、市住建局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市环保局对企业拆除活动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市工信委、住建局、发改委、安监局等配合)
26.强化农用地灌溉水水质管理
自2018年起,对沙颍河、汾河、泥河、谷河、曹河等农用地灌溉河流水质开展例行监测,按照灌溉周期,每年在夏粮和秋粮灌溉时,至少开展1次水质监测,监测报告报市政府。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农产品质量超标而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并采取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等措施,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市水利局、农业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环保局、卫计委等配合)
27.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严格控制污泥农用
规范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完善建成区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乡镇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建立需要整改企业的清单,掌握相关情况。加强污泥农用管控,严禁直接施用未经安全处理的污泥。2017年底前,建立农用污泥质量监管机制,基本农田、果蔬种植基地不得施用污泥;在园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上施用污泥时,污染物含量必须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对施用污泥后的土壤质量、作物生长及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市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28.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
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通过建设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效降低农业化学品使用量。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产品生产投入品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关于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生产的环境管理规定。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纳入申报“三品一标”农产品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评价范围。(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29.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普及测土配方,建立统一测土,统一配方,企业按方生产,统一(或分户)施用的全过程肥料管理体系;推行化肥使用备案制度,建立肥效监测网络,开展肥料施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田地力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到2020年,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应用范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合理调整施肥结构,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开展农药减量增效示范工作,推广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调整农药产品结构,降低杀虫剂在化学农药总量中的比重,加速绿色防控技术、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建立农药使用跟踪制度,严格控制投入品中重金属、POPs等污染物含量。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毒有害成分进行检测。建立农药生产和使用的废弃物回收及无害化处置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地膜。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扶持废旧农膜回收加工企业,在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市农业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供销社等配合)
30.完善固体废物管理
落实《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各项要求,制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现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源头减量,提高回收利用率,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安全处置。(市环保局负责,城管局、住建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31.预防治理水土流失
加快项城市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强化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合理利用、开发和保护水土资源,减少水土流失带来的面源污染,确保土壤生态安全。(市水利局、农业局负责,环保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32.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
2017年底前,排查确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所在地块的责任主体。自2018年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市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市环保局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市政府负责,国土局、住建局、环保局配合)
33.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
2018年年底前,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地块以及已收回待开发建设用地中存在风险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梳理治理与修复污染地块清单,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计划。(市环保局、水利局负责,国土局、住建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34.开展治理与修复示范
根据土壤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受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按照“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积极申请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开展受污染耕地“钝化剂+超富集植物+常规作物(间/套/轮作)”修复试点,探索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修复目标选择、修复技术筛选、工程监管、成效评估等有效技术模式。2018年底前,开展2项以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保局负责,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35.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
自2017年起,污染地块责任主体开展治理与修复前须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市环境保护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实行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等配合)
对地块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及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过程中形成的报告,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保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八)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36.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2017年底前,配合省环保厅完成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设置工作。在耕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2018年底前,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瓜果蔬菜种植基地以及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周边等,布设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并对监测点位实施动态更新。在国控、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市域覆盖。(市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负责,国土局、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委、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37.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2018年底前,在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例行监测、地块责任主体排查及国土、农业等管理部门土壤监测的基础上,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动态更新。按照国家明确的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各部门间土壤环境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应用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开我市土壤环境状况。(市环保局负责,国土局、农业局、发改委、工信委、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38.提升土壤监管执法能力
自2017年起,定期开展土壤环境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完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调查取证和执法装备配备,增加人员配置,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土壤环境监管队伍。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2018年6月底前在乡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市环保局、农业局负责,水利局、发改委、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39.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
2018年底前,完善市、镇、企业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防治土壤污染的有关要求和措施,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应急体系,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主体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40.强化污染农田土壤环境管理
强化污染农田土壤环境管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市环保局、农业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41.强化规模化养殖场周边地区土壤环境监管
强化规模化养殖场周边地区土壤环境监管,主要监管区域为陆地性的养殖基地,具体监管点位土壤调查中存在主要污染物超标的养殖基地周边地区。结合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筛选出各乡镇生猪、家禽年出栏规模最大的主要养殖场企业,对企业内部土壤以及污水排口周边的土壤环境进行调查;查明土壤污染超标的来源;给出处置和整改措施建议,防止养殖场过量使用含烟酸铬、吡啶羧酸铬(畜禽饲料抑菌剂)、洛克沙砷等有机重金属成分的饲料,造成养殖基地土壤的污染。(市农业局、环保局负责,国土局、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42.强化绿色种植基地土壤环境监管
建立绿色种植基地土壤污染环境监管制度和土壤质量监管体系,包括建立基地土壤环境和地力变化预警预报制度,对基地土壤质量进行实时、定位、长期、有效监测;严防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对基地的污染,防止有毒有害物以及病原微生物污染基地;此外,对达不到安全生产环境要求的,以及达不到高产稳产地力水平的基地进行修复、改良培肥,修复、改良后仍不达标的,坚决退出绿色种植基地行列。(市环保局、农业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
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抓紧制定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任务清单,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要切实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扎实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抓好工作落实。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2.落实企业责任
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防治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定污染源企业要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发挥市场作用
积极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探索土壤污染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开展环保“互联网+”等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探索在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4.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环保微信、政府网站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推动公益诉讼。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人民检察院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或者督促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5.开展宣传教育
根据省环保厅统一部署,编制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台、网站等宣传载体,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6.明确监管执法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砷、汞、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油)大镇、蔬菜产业重点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
7.加大执法力度
完善现有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国土、农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专业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8.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基础研究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研究顶层设计,把土壤环境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列入市重大科技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的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统筹安排项目、基地、人才队伍建设以及配置科技资源过程中,给予重点支持。整合全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关系等基础研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价等技术规范研究。
9.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采用国家推广的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
10.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力度,市级财政应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能力建设、科研、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全面落实国家、省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12.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建设任务。市政府成立项城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土壤环境保护重点难点问题。市级相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完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各项重点任务要建立台账并逐月进行动态更新。
(二)强化目标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省政府安排,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12月份对各镇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明确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工业等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财政、发改、水利、科技、卫计、交通、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乡镇和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失职追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附件:1.项城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单
3.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场名单
4.项城市污水处理厂名单
5.项城市粮(油)产区名单
6.项城市“十三五”高标准农田拟建项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