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民宗罚字〔2019〕1号
项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关于吊销项城市南顿周楼基督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城市南顿周楼基督教活动场所 :
你(单位)于2017年12月12日取得的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许可证编号:71411681MCU330964D)行政许可,本机关在审查中发现:
2012年3月26日,周口市民族宗教局颁发了以周思海为负责人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该登记证显示“宗场证字(豫)J161480092号”,名称“周楼西活动场所”,教别“基督教”,地址“南顿镇周楼自然村西”。
2014年5月后,周思海在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擅自把登记场所“周楼西活动场所”,以一万多元的价格卖给了他的二儿子周艳山,作为住宅使用,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规定。
2017年12月12日,周思海依据已经不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周楼西活动场所”换领了新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名称是“项城市南顿周楼基督教活动场所”,地址是“河南省项城市南顿镇周楼(西)行政村”,负责人“周思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71411681MCU330964D。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或周口市民族宗教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项城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公章)
2019年6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