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环罚决字〔2020〕第2号
项城市顺弘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88080965G
法定代表人:马五星
地址:项城市秣陵镇北郊工业区
我局于2020年1月3日对你单位涉嫌固废处置不规范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12月17日,项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制革下脚料堆存在初沉池西北角一6米×4米×2.3米的坑中。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中“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并与2020年1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上报至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二、处叁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项城市建设银行
户 名:项城市财政局
账 号:410015639100500024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丁雅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