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环罚决字〔2020〕第1号
项城市鸿歌皮革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3357988276
法定代表人:马刘磊
地址:项城市丁集镇河北村
我局于2020年1月2日对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12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督察组与项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依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的情节与后果“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与2020年1月20日前将改正情况上报至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二)处壹万壹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项城市建设银行
户 名:项城市财政局
账 号:410015639100500024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丁雅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