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项环罚决字〔2019〕第26号
河南成光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6817822149859(1-1)
法定代表人: 郭成光
地址: 项城市永丰工业园区
我局于2019年7月18日对你单位生产车间未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粉尘、危险废物不规范管理等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情况如下:2019年7月14日项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内积尘较重,清砂工序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项城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项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当事人年度初犯的;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中“当事人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与后果中“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项城市建设银行
户 名:项城市财政局
账 号:41001563910050002423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丁雅
通信地址:项城市莲花大道西段
电 话:0394-4232667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项城分局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