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医保〔2018〕20号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患有慢性疾病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根据《关于印发周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人社医疗〔2017〕10号),以及《关于我市异地居住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周人社医疗〔2018〕13号),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项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及申报对象
(一)集中申报病种为15个: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并发症;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癫痫病;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帕金森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本次集中申报门诊慢性病评审的对象是指参加项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患有上述疾病的人员(欠费期间不能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二)日常申报的病种4个:恶性肿瘤(患病之日起五年内需放化疗者);慢性肾功能不全;异体器官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这四大病种可在病情确诊后随时申报,不再参加每年度的集中申报和鉴定。
(三)除2017年参加复核的人员外,已获得门诊慢性病资格且享受待遇超过两年的参保职工,要参加复核。应当参加复核人员名单由医保中心系统导出后发放给各参保单位,各单位要按照复核名单,通知本人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要求填报复核人员名单确认表,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市医保中心。如果更改病种需提供相关病历重新鉴定。不按规定参加复核的,视为放弃门诊慢性病资格。
(四)往年漏申报的参保职工,今年需申报门诊慢性病的,视为新申报人员,申报材料参照新申报人员的相关要求。
二、申报时间
2018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26日。
三、申报材料
1、新申报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的参保职工,需提供近一年内本人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必须由病案室审核盖章确认)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近期一寸照片两张。
2、需参加复核的门诊慢性病职工,要提供《项城市城镇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医证》基本信息首页复印件一份,以及近三个月开药记录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申报程序
新申报的参保职工应按规定填写《项城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评审申请表》(附件1),各参保单位医保专干要将参保职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住院病历复印件等资料整理成册,输入汇总表上报电子档。每位申报职工的资料装填一个档案袋,并在档案袋上注明单位、姓名、申报病种、联系电话、选择的定点医药机构名称。
参保职工只能选择一家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作为治疗定点,定点一经选择,待遇有效期内不得更改。
申请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居住地一家医院作为门诊慢性病定点,门诊慢性病费用要按月报销,累计费用不超过六个月。
参保职工资料整理完成后,由单位按要求填写《项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评审汇总表》(附件2),并将新申报和复核已获得人员名单分别填写,以电子版及纸质形式报市医保中心。
各参保单位应按照时间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参保职工的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五、评审
市医保中心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参保职工申报资料移交周口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评审标准的参保职工的名单将通知参保单位,在单位进行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参保职工可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检申请,市医保中心将组织复检人员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六、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按照以下时间安排,逾期不予受理
1、2018年10月8日至10月26日申报材料;
2、2018年11月26日至11月30日领取评审结果,并在单位进行公示;
3、2018年12月3日至12月7日提交复检申请;
4、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到市医保中心领取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和《门诊慢性病就医证》。
七、本通知将在项城市人民政府网公开发布。
附件1:项城职工门诊慢性病评审申请表.doc
附件2:项城市职工门诊慢性病评审汇总表.xls
附件3:项城市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目录及定额.doc
2018年9月30日